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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学者赵尔宓被诉侵权案 院士发表书面声明
四川在线 http://www.scol.com.cn 2003-03-21 02:40:00 新闻来源:
 
    四川在线消息  国际知名两栖爬行动物学家、中科院院士赵尔宓因发表学术批评性文章而被诉名誉侵权一案近日由一审法院判决侵权成立。本月12日,赵院士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赵院士的代理律师专门约见记者,转交了赵院士亲自拟就的《书面声明》。
  据悉,原告叶昌媛、费梁夫妇(赵尔宓等同系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研究员)诉称,2000年7月出版的《四川动物》杂志第19卷第3期刊登了赵尔宓独著的“明全蛙(张村蛙)的描述及相关问题”以及赵与他人合著的对《中国珍稀及经济两栖动物》一书的“图书评介”二文,多处歪曲、捏造事实并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严重损害了二人的人格及名誉。叶夫妇列举赵等侵权事实为:一是指责二人利用集体劳动成果;二是诽谤二人未经第三作者(胡)同意就以她的名义发表蛙属的分类系统;三是凭空指责二人抢先发表他人发表的新种———桓仁林蛙,并称是“抢先发表他人新种的典型例证之一”;四是对二人进行人身攻击,指称“不是一个正直的科学家”。
  赵尔宓的代理律师则辩称,叶夫妇并不享有《中国动物志·两栖纲》一书著作权,而只是该书的主持人,而且二人的确参阅了属于集体成果的该书征求意见稿(该书至今尚未正式发表)。关于抢先发表他人新种这一问题时,赵尔宓的代理律师表示,叶夫妇在《中国两栖动物检索》中共发表了7个新种,在其中6个新种后都注明了命名人,却唯独没在桓仁林蛙后写出命名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国际动物命名法规》的惯例,桓仁林蛙的命名人应该就是该书作者叶夫妇二人,而且已在国内外被公开引用。而是不是“一个正直的科学家”问题,赵尔宓的代理律师称在文章中是泛论科学道德问题,并未针对任何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赵尔宓在批评文章中未点叶夫妇的名字,但从中可以推断出是指叶二人。赵在明知叶二人在后来的著作中将桓仁林蛙改为他人的情况下,仍得出叶二人抢先发表他人新种的结论缺乏证据。关于使用集体成果一事,法院认为,赵等人无证据证明全体编写人员不同意叶夫妇“参阅”该书,因此叶二人系正当利用集体成果。一审法院最后认定赵尔宓等侵犯叶夫妇名誉权成立,判令其删除侵权内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制和登载,并公开刊登向叶夫妇赔礼道歉声明。与此同时,法院还判令赵尔宓赔偿叶夫妇二人律师代理费和精神抚慰金3120元。
  一审宣判后,赵尔宓委托代理律师于本月12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由于赵尔宓目前仍在海口出差,昨日,他特地委托其律师就这起官司发表《书面声明》。  
  
附:书面声明

  我从今年1月到海南省合作研究课题。昨天有新闻界朋友来电话询问与我有关的学术争鸣文章的所谓“侵权”一事,衷心感谢新闻界朋友对学术案件的关心,我认为这是我国学术繁荣的标志之一。
  由于某些原因,2002年,费、叶(费梁、叶昌媛)将我和另三位作者(其中一名已去世)合作的两篇学术争鸣文章和发表该论文的杂志主办单位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我们的文章依据事实、讲道理,目的是澄清是非,繁荣学术,符合党的“百家争鸣”方针。既然费、叶向法院起诉,我们也只好按法律规定应诉,并出示没有“侵权”的证据。遗憾的是,对于这样一个纯学术争鸣的问题,却被判“侵权成立”,几天前,我们向上级法院呈交了上诉书。我们衷心希望不要把学术问题的探讨和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视为“侵权”,否则不利于学术发展。
  由于我目前尚未返成都,不便随意发表意见,待终审判决出来后,我们五位原审被告会集体向新闻界介绍情况。
  赵尔宓2003年3月20日于海南省海口市
 

(记者马天帅)  编辑: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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